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2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29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15:00至2018年5月23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9人,代表股份1,087,868,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78,973,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5人,代表股份 1,166,842,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98人,代表股份183,172,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付坤律师、朱春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
2.00《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
3.00《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
4.00《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3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
5.00《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842,4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83,172,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00《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6,495,3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 %;反对票178,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票168,2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82,825,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5%;反对票178,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票168,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付坤律师、朱春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