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33证券简称:碳元科技公告编号:2018-036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或“公司”)股东金沙江联合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10,400,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截至本公告日,金沙江持有公司股份10,001,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18年4月9日披露了《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截至本公告日,金沙江投资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共计减持公司股份共计39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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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减持数量达到本次减持计划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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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金沙江投资非公司控股股东,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金沙江投资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并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金沙江投资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7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碳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件全文如下: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5月23日你公司披露的公告,全资子公司碳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光电)以6000万元对深圳市宏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新材)增资,获得宏通新材60%的股份,成为宏通新材的控股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核实和补充说明。
一、公告披露,碳元光电成立于2018年05月16日,注册资本6亿元。宏通新材成立于2016年,目前尚未投产。请补充披露:(1)成立碳元光电的目的,是否为本次增资专门成立,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2)增资资金的来源及付款安排。
二、公告披露,宏通新材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建设陶瓷背板项目的生产线,原实际控制人邓湘凌在陶瓷结构件和外观件方面具有较为丰富技术积累。请公司补充披露:(1)宏通新材的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及优势、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和竞争格局;(2)结合宏通新材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详细说明其与公司的业务关联性;(3)公司本次增资成立时间较短且尚未投产的公司,获得控股权的考虑和实质目的,是否有其他相关利益安排,并提示相关风险;(4)补充备案《投资协议书》。
三、公告披露,宏通新材由创始人暨现有股东邓湘凌、龙黎慧于2016年12月23日设立,邓湘凌以专利出资900万。在拟实现特定目的的行为前提下,邓湘凌拥有的“超强超韧陶瓷刀具及其制作方法”等八项无形资产(1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发明专利)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3月31日的投资价值为905.13万元。请补充披露:(1)“特定目的的行为”的具体内容及可实现性;(2)上述八项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应用领域、行业地位和认可度;(3)宏通新材主要资产构成,评估选取的主要参数情况,评估值相较账面值的溢价情况及原因,是否合理审慎。
四、公告披露,宏通新材自成立以来无营业收入,截止2018年4月30日,所有者权益997万元。本次碳元光电增资6000万元,取得60%的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宏通新材预计投产的时间、实现收入和盈利的条件;(2)结合宏通新材的主要产品、人员、技术和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增资价格相较账面值及评估值溢价约900%的原因;(3)本次增资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有损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告披露,创始人应当将所持有的与宏通新材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专利、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商标、生产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无偿转入宏通新材,且将在碳元光电指定期限内,将其实际经营的宏通陶瓷所属的与宏通新材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机器设备、人员、渠道和业务无偿转入宏通新材。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资产的具体内容、账面价值和评估情况、知识产权的权属归属情况,宏通新材是否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2)从人员、渠道、业务等各方面说明,碳元光电对宏通新材能否取得实质控制权。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5月26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组织各方完成问询函的答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