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18年5月23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30日15:00起,至2018年6月2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8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联系人: 雷洋

联系电话:010-58163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30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5月23日公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5月23日公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5月23日公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5月30日15:00起,至2018年6月2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8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联系人: 雷洋

联系电话:010-58163005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5月30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传真:010-58163027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 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851922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