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 公告编号:2018-025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日收到股东德同新能(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同新能”)以及陕西德同福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陕西新材”)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之函》,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计划自 2018年 5 月 17 日起至2018年 11 月 13 日内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不超过5,013,235 股,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公司接到德同新能及陕西新材的通知,德同新能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3%。本次减持完成后,德同新能和陕西新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993,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不再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德同新能(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34760936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B2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德同立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总额:6234.45万美元
合伙期限:2011年10月1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311731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宝鸡市高新大道195号科技创业园钛谷大厦七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德同福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25,600万人民币
合伙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理财、期货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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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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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形成。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同新能(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及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惠制药
股票代码:603139
信息披露义务人1:德同新能(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德同立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B219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201-420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德同福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宝鸡市高新大道195号科技创业园钛谷大厦七层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4号创业街区天使楼 5-6层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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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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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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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信息披露义务人2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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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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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同新能和陕西新材为一致行动人。德同新能的实际控制人为邵俊、田立新,陕西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汪莉、张孝义;汪莉、张孝义分别为邵俊与田立新的母亲。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收回投资的考虑,决定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并未就本次交易行为签署一致行动相关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信息披露人的实际控制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构成了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1)有限合伙人无重叠;(2)投资项目除康惠制药外无交叉;(3)人员有重叠,邵俊及田立新同时担任德同新能和陕西新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4)资产无重叠。
三.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自身资金需求。
二.未来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会在康惠制药于2018年4月23日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8-008)中披露的减持期间内继续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康惠制药股份股权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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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德同新能及陕西新材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3%。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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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持有康惠制药股份的数量为3,561,582股,占康惠制药的股权比例为3.5659%,信息披露义务人2持有康惠制药股份的数量为1,432,353股,占康惠制药的股权比例为1.4341 %;信息披露义务人1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合计持有康惠制药股份的数量为4,993,935股,占康惠制药的股权比例合计为4.9999%;不再为持有康惠股份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德同新能持有康惠制药股份3,561,582股、陕西新材持有康惠制药股份1,432,353股,两者合计持有康惠制药股份4,993,935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康惠制药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德同新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德同新能执行事务合伙人德同立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陕西新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陕西新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德同福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1. 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5:00。
2. 查阅地点
上市公司: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彩虹二路1号
联 系 人:杨 瑾 董 娟
联系电话:029-33347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德同新能(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8年5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2: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8年5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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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德同新能(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8年5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2: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