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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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包括:1、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从年费率0.70%降低到0.50%;2、将基金托管费率从年费率0.20%降低到0.10%;3、增加摆动定价机制;4、删除分级基金的相关表述:根据《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6月5日起,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根据前述变更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并修改《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其他部分。
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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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6月21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前述授权有效期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6月4日成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方案要点
(一)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从年费率0.70%降低到0.50%;将基金托管费率从年费率0.20%降低到0.10%。
(二)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摆动定价机制。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删除分级基金的有关表述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6月5日起,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即本基金。此次一并删除分级基金的有关表述。
(四)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修改基金合同,根据前述变更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并修改《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其他部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变更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并修改《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其他部分,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2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4日生效。
根据《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6月5日起,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即本基金。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了保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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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网址:www.cpicfunds.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