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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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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胜诉
不当设置“反收购条款”定性

2018-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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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大爷:小钟老师,我看报道说你们投服中心首例股东诉讼胜诉了?您和我具体说说呗。

小钟老师:是的,冯大爷您也看到啦?去年4月17日,我们投服中心作为海利生物的普通股股东,依法持股行权,向海利生物发出《股东质询建议函》,就海利生物《公司章程》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增加“持股90日以上”的条件提出质询,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建议取消此限制类条款。之后,海利生物在回复函中对此不接受。因此,投服中心于2017年6月26日以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限制股东董事提名权,涉嫌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这是投服中心首次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冯大爷:那判决结果怎么说呀?

小钟老师:一审判决支持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就有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在权利的行使上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关《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就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相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的获胜,标志着首例反收购条款司法确认案件的形成,为解决反收购条款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实现了突破,弥补了司法层面的空白。说到这里,我又要考考您啦,在这个事件中您看到几个股东权利的行使呀?

冯大爷:让我想想,首先你们作为普通股东,向上市公司发送函件,行使了质询权和建议权。之后因为上市公司未接受,你们又行使了股东直接诉讼权,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小钟老师:没错,冯大爷您分析的很清楚嘛。那其中的判决的理由您明白吗?

冯大爷:嗯,是和《公司章程》有关的吧?您还是给我讲讲吧!

小钟老师:我们经过对3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筛查发现,很多章程中都存在不当设置反收购条款的情况,比如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增设股东的披露义务,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限制董事结构调整,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等等。这些公司往往以章程自治为理由,对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不可否认,公司章程可以自治,可以就法律中未有明文规定或强制规范的部分进行意思自治。上市公司可以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股东权利,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有其前提条件,既不能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也不能违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时,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亦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得有损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相关方之合法权利。前述反收购条款之所以不当,是因为相关条款的设置是出于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冯大爷:我明白啦,但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还不够了解,想学习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小钟老师:这个就说来话长了,今天时间不早了,我们下次再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