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52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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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2、是否有反担保:无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瑞茂通”)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QHO3〔高保〕20180001-11,公司在2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华兴”)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和广东华兴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华兴深分前海额保字第20180425001-2号,公司在3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同平顶山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和平顶山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18002038180100009201,公司在4,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平顶山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平顶山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18002038180100010201,公司在15,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主要债务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金额:3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顶山银行
担保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保证期间为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起两年。
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
7.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顶山银行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保证期间为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起两年。
6.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
7.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658,60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91%。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2%。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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