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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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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8-025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1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69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345,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27718107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8-02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持有公司股份3,017,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2%;股东浙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红土”)持有公司股份1,323,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股东杭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红土”)持有公司股份926,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67,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0%。

公司制造总监马其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2,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深创投、浙江红土、杭州红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减持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4,000,14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66,760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333,380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6.00%。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马其刚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7%,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上述计算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深创投、浙江红土、杭州红土三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1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12日)。

2、深创投、浙江红土、杭州红土三家一致行动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司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二)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深创投、浙江红土、杭州红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

1、自牧高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牧高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牧高笛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牧高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深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

1、本公司所持牧高笛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公司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牧高笛,并由牧高笛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牧高笛股份。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牧高笛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马其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财务投资退出原因、资金需求原因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