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18-03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22号《关于核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68,6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3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73,91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3,268,767.40元。截至2018年4月19日止,公司以上募集资金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28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背景
2018年4月26日,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华夏银行烟台莱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5月1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增加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增加为“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的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增加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部分建设。保荐机构就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增加其实缴注册资本事项发表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增加其实缴注册资本的核查意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公司需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及保荐机构补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8年5月25日,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及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601050301421009085,截止2018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4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601050301421009100,截止2018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43,5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601050301421009078,截止2018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46,5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鸿飞、朱福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