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8-027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披露1起案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返还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2.2897亿元人民币。目前,本案件已有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黑01行初102号)。受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案外人乔仕公司、第三人振北公司与道里棚改办因棚改项目和街道改造项目于2011年分别签订《垫资参与城乡路与齿轮路交口处棚改项目协议书》和《道里区中央大街辅街改造项目(西十二道街地块)协议》而引发的案件。因上述两个项目多年停滞,北大荒公司要求道里棚改办和道里区人民政府共同返还征拆保证金。对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北大荒公司现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相关法律依据不充分。北大荒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本案处于一审阶段,裁定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