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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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8-049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王勤旺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需要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王勤旺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即刻生效,王勤旺先生不担任公司董事后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原有董事13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王勤旺先生辞职后,董事会现有董事12人,其中4名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勤旺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勤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78股,王勤旺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公司董事会对王勤旺先生在担任董事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8-050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4月19日,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晋证调查字 2018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0)。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事项的调查结论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2018年5月1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2 )。

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18﹞02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先生、杨志贵先生、祁百发先生、田旭东先生、牛俊江先生、梁小元先生、高志武先生、刘永安先生、阎保安先生、李红星先生、田建文先生、王勤旺先生、王国胜先生、张建平先生、王永义先生、梁国胜先生、王彩俊先生、张建华女士、李存慧先生、秦联晋先生、霍斌女士、王巧萍女士、王永翔先生、李杰伟先生、张洪波先生、王新芳女士、乔志勇先生、牛武钢先生: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处罚决定、会议记录、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山西三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对山西三维的违法行为,时任山西三维董事长王玉柱、董事长杨志贵、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副总经理牛俊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监事张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副总经理梁小元,财务负责人王永义,董事会秘书梁国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梁小元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对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山西三维、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梁小元、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实施的处罚决定,山西三维、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梁小元、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山西三维、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梁小元、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樊昕,电话0351-7218294,传真0351-72181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