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核实了公司副总经理黄廷海先生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其子黄程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个人证券账户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情况
1、黄廷海先生交易本公司股票情况: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廷海本人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共计买入本公司股票26次,累计买入59,000股,买入金额累计474,310元;卖出本公司股票19次,累计卖出56,900股,卖出金额累计473,495元。截至本公告日,黄廷海先生个人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2,100股。
2、黄程交易本公司股票情况:
2018年5月9日,根据黄廷海先生提交的《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和相关说明,其子黄程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买入本公司股票4次,累计买入15,000股,买入金额累计114,420元。截至本公告日,黄程没有卖出所持本公司股份,目前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0股。
(二)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对黄廷海先生本人的问询和核实情况,黄廷海先生本人及其子黄程虽然有部分交易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但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以下违规情形:
1、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2、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违反了第十一条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公告的规定;违反了第十三条关于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前1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3、违反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黄廷海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本人对相关法规学习不够,同时疏于对家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的教育,导致本人及其家属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对黄廷海先生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黄廷海先生已于本公告披露前主动将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13,276元上缴公司,公司已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
2、公司董事会就黄廷海先生及其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对其本人进行了约谈和批评教育,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
3、公司向全体董监高印发了汇编的有关董监高持股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全体董监高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证券法规、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履行自身义务,并严格要求自己亲属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4、黄廷海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愿接受监管机构和公司对其本人违规买卖股份所给予的任何处罚,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和投资者表示歉意,承诺其本人和其子所持本公司股份12个月内不出售,期满后将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严管家属,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8-019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