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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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58股票简称:赛轮金宇 公告编号:2018-048

债券代码:136016 债券简称:15赛轮债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01,460,7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5,073,036.1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杜玉岱(流通股)、延万华(流通股)、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青岛煜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0.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045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规划部

联系电话:0532-68862851

联系人:李金莉

特此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