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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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201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ST东凌 公告编号:2018-051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未有判决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 本案变更的诉讼请求:请求北京高院判决,如被告向原告补偿股份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被告将其应向原告补偿的原告股份赠送给该次赠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被告以外的原告其他股东,对各其他股东的赠送比例为:该次赠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被告以外的原告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原告股份占原告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原告股份的比例。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有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等十方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纠纷事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有判决结果。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9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17)、《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67)、《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2017-081)。近日,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北京高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赖宁昌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5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平

被告二: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81号6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洪斌

被告三: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609号1301、1302室

执行合伙人/委托代表:彭志云

被告四: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6A9室

法定代表人:沈贵治

被告五: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92号1号楼201-31单元

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严义埙

被告六: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2区012室

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阎焱

被告七: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

法定代表人:何平

被告八: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2号楼15层1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先成

被告九: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621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世爱

被告十: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汪剑峰

以上十名被告以下统称“被告”。

(三)变更诉讼请求事项:

就北京高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等十名被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案号:(2017)京民初16号),原告申请将案件项下其中一项关于被告向原告补偿股份的方式的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请求北京高院判决,如被告向原告补偿股份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被告将其应向原告补偿的原告股份赠送给该次赠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被告以外的原告其他股东,对各其他股东的赠送比例为:该次赠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被告以外的原告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原告股份占原告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原告股份的比例。

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项第⑤段、第(4)项第①段及第四条第2款第④段的相关约定,在被告以股份方式向原告进行业绩补偿、资产减值补偿时,原告分别以1元总价回购;如被告向原告补偿股份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被告将其应向原告补偿的原告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参与本次交易的中农国际股东以外的原告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原告股份占原告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原告股份的比例赠送给原告其他股东。

前述协议约定中,“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的表述,其涵义并不明确。原因在于,“本次补偿”系指原告回购被告应补偿的股份;就“本次补偿”事宜,不存在“股权登记日”的概念。因此,该表述可能存在两种符合逻辑的理解:一是“本次补偿的股权(的)登记日”,二是“本次(向原告其他股东)补偿的股权登记日”。从本次交易的实质而言,业绩补偿、资产减值补偿的目的均在于调减原告购买标的资产(中农国际100%股权)的对价,而“本次补偿的股权(的)登记日”恰恰是原告向被告“支付”该对价的时间,故将补偿股份赠送给当时登记在册的原告股东,符合公平原则。基于此,原告在此前按照前述第一种理解提出了有关诉讼请求。

近日,原告在与有关机构的沟通过程中,有关机构提出,按照过去某一时点登记在册的股东情况赠送股份,缺乏操作可行性;此外,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的惯例,赠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大多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后的某一日期。原告认为,结合有关机构的意见,对协议条款的第二种理解(即:“本次(向原告其他股东)补偿的股权登记日”)更具有合理性。

(四)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