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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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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43 证券简称:广州酒家 公告编号:2018-035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3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8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9,000,000元,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1,254,716.98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3,015,283.19元后,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4,729,999.83元。资金于2017年6月21日到位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当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57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将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投入到以下项目:

其中,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扩建项目由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酒家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便于落实上述电商子公司相关募投项目的建设,同时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和电商子公司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8年5月28日,电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的情况如下: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为“甲方”)、电商子公司(以下称为“乙方”)与上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以下称为“丙方”)及广发证券(以下称为“丁方”)签订的四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前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