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8-6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5月28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公司涉的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0-11层。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3:马生国,系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4:马生明,系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19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银绒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下称农行灵武支行)签订编号为 6401012016000060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向农行灵武支行借款人民币9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用于经营周转。
2016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签订编号为[2016]宁担委字116号《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向农行灵武支行申请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农行灵武支行签订编号为64100120160017954号《保证合同》,同意向农业银行灵武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针对原告为被告中银绒业公司的上述9000万元借款提供的保证 担保,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分别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被告中银绒业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厂区内的10904台(套)国内机器设备及2台(套)进口设备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2016年6月19日,原告分别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并针对上述抵押物至相关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灵武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发放借款90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8月14日。后该笔9000万元借款即将到期前,被告中银绒业公司明确表示无能力向农行灵武支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故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原告与农行灵武支行三方协商后,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编号为64010220170000127号《借款展期协议》,由农行灵武支行就该笔9000万元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18年2月14日;同时由原告为该笔9000万元展期借款继续提供保证担保。针对原告为被告中银绒业公司的上述9000万元展期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反担保方式继续有效,原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继续有效,不再另行签订,同时就本案抵押的机器设备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
但原告为该笔9000万元展期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中银绒业公 司仍未按期向农行灵武支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致该笔借款逾期。原 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农行灵武支行支付500万元款项,用于偿还 被告中银绒业公司欠付其的部分借款本金。
原告认为,其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中银 绒业公司偿还所代偿的债务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原告有 权根据相关反担保合同及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有权对被告中银绒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经原告 催收后,各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 构成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金额500万元及自2018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按原告担保金额的10%为计算依据);
(3)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0904台(套)国内机器设备及2台(套)进口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合理费用由 上述四名被告承担。
4、《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银川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担保保证金48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其自有资金及资产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银川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担保保证金480万元;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其他说明
有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起诉本公司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请参阅本公司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2018-37号《重大诉讼公告》。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6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27,476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56,359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败的风险。
3、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如经实现担保物权或诉讼程序后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简称:*ST中绒,股票代码:000982)股票2018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偏离值累计达到-12.7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本公司因到期未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9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将本公司及连带责任保证方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2018-37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将本公司及连带责任反担保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明、马生国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的《2018-67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 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27,476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56,359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本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3号},问询函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栏目。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审计机构并加紧进行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回复。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败的风险。
(五)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如经实现担保物权或诉讼程序后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中绒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675%。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六)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