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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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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1版)

201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1版)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7、“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

删除以下内容:

(3)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修改为: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8、删除原“第十二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一、投资目标”、“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五、业绩比较基准”、“六、风险收益特征”,并调整了“七、变更后的“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和“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的编号

19、“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

6、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修改为: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0、“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

原表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2、“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率由1.2%的年费率调整为1.50%的年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由0.2%的年费率调整为0.25%的年费率

并删除以下表述: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25、“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之“一、基金会计政策”

原表述: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修改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6、“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原表述: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修改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并删除以下表述: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7、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修改相应序号

28、“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原表述: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修改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9、“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0、“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七)临时报告”

删除以下表述: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修改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1、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保证合同”

31、“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原表述: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2、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

33、“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为:

1、本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34、根据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做出的其他必要修订。

35、“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删掉“第二十八部分附件:保证合同”,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