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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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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公告编号:2018-062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曹林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4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4,671,88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030016《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4,671,886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49,999,912.1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719,949,913.02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签署了如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209020049944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至美移动数字营销综合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090200499446,截止2018年5月24日,专户余额为254,684,117.28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剩余季度结息以实际转入为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至美移动数字营销综合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刘亚勇、边洪滨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邮件抄送并邮寄给广州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邮寄给广州证券。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广州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州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开户行不得擅自对本专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如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本专户办理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限制转出措施的,开户行应在对本专户采取相关措施后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和广州证券,以便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广州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