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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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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18-00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72号)核准,2018年4月25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63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3.34元,募集资金总额458,164,2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133,532.62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5月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致同验字(2018)第320ZA0004号《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8年5月29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东、陶映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以两者中先到期为准失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