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8-06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与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东灿”)、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广西世华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起,于2017年9月2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湘潭分离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分离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8年5月5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中成”)、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氯碱”)与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电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六个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089,550.64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29、2017-068、2018-079、2018-05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下简称“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货款1,533,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32,828.09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仍按0.1%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以上合计1,866,598.09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支付货款1,533,770.00元及违约金315956.62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驳回原告世华营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00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26448元,由原告世华营化工负担152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该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世华营化工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世华营化工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1,533,77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448元,执行费21162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等。违约金、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二)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返还预付保险粉采购货款1,632,800.00元及利息40,417.39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从2017年6月10日起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5%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以上合计1,673,217.39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退货款1,632,8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退完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8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58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该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世华营化工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世华营化工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退还货款人民币1,632,8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858元,执行费18977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等。违约金、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三)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货款1,563,184.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6,274.64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仍按0.1%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以上合计1,619,459.04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支付货款1,563,184.4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从2017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驳回原告世华营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3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76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23869元,由原告世华营化工负担507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该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世华营化工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世华营化工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1,563,184.4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869元,执行费1827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等。违约金、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四)湘潭分离机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湘潭分离机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湘潭分离机欠款人民币243,219.79元整;②本案诉讼费由湖南中成承担。

石峰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88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湘潭分离机支付欠款243,219.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344元,由被告湖南中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根据石峰法院(2017)湘0204执保1074号查封公告,石峰法院已查封湖南中成厂区内双氧水萃取塔一座,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日、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

2、诉讼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后,湖南中成不服,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株洲中院”)提起上诉,但湖南中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株洲中院于2018年5月10日做出(2018)湘02民终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243,219.7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34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等。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五)韶关东灿、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韶关东灿、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15日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韶关东灿向公司支付货款6,062,626.45元;②判令以被告李兴华抵押给公司的坐落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云林水岸82街8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货款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③本案诉讼费全部由韶关东灿、李兴华承担。

武江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做出(2017)粤02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韶关东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2,626.45元。②原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兴华用作抵押担保的其名下的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云林水岸82街83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兴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韶关东灿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4238.38元,公告费 260元,合计54498.38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

2、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诉讼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对方履行判决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次进展对本期利润暂不产生影响。

六)柳州中成、柳化氯碱与横河电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横河电机因与柳州中成、柳化氯碱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3月1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柳州中成支付货款人民币450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日起算。判令被告柳化氯碱承担连带责任。②判令被告柳化氯碱支付货款人民币895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日起算。判令被告柳州中成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横河电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柳州中成收到柳北法院(2018)桂0205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柳州中成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柳州中成价值45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60元的负担,由本案的生效判决文书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2、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柳北法院做出的(2018)桂0205民初13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河电机撤诉。(2018)桂0205民初13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中成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中成价值45000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②解除对申请人横河电机的保全保证金16185元的冻结。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方已撤诉,本次进展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