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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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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8-02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拟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现将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选举方式

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实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的原则,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董事候选人的推荐(董事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本公司董事会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向第三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向第三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推荐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即2018年6月3日17:00前)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不再接收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推荐)。

2、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提名委员会将对推荐的董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3、公司董事会根据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人选召开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同时作出相关声明。

5、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五、董事任职资格

(一)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公司董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凡有下列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本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应当说明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1)《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6、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4)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6)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7、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8、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7)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9、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0、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推荐人推荐董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推荐表(原件);

2、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则还需提供独立董事培训证书复印件;

4、董事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

5、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6、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应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提交者,应持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交者,代理人应持加盖法人公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4)持有公司股份及数量的说明材料。

(二)推荐人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2018年6月 3 日17:00 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林省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36200

联系电话:0437-3166501

联系传真:0437-3166501

联系人:赵金鑫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 29 日

附件: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推荐表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8-02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第四届监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监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的组成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选举方式

本次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监事候选人的推荐(监事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

1、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本公司监事会和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向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2、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推荐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即2018年6月3日17:00前)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在上述推荐时间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候选人应在受推荐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五、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候选人应具有与其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一)凡有下列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9、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四)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应当详细说明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六、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推荐人推荐监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监事候选人推荐表(原件);

2、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5、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应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是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提交者,应持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交者,代理人应持加盖法人公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4)持有公司股份及数量的说明材料。

(二)推荐人向本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2018年6月3日17:00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林省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136200

联系电话: 0437-3166501

联系传真: 0437-3066501

联 系 人: 王素芬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5月29日

附件: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