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8-029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1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9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修建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以下简称“郑民高速一期”)项目进行了土建工程公开招标,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路桥”)对该项目土建工程TJ-3标段进行了投标,经过依法招投标后中原路桥中标。2009年12月23日,经平等协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以下简称“郑民分公司”)和中原路桥签订了《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土建工程TJ-3标段合同协议书》。
2011年11月29日郑民高速一期通车。后因工程结算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原路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公司以及郑民分公司向中原路桥连带支付施工费用42,730,402.11元,并连带支付自申请仲裁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公司以及郑民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承担律师费640,956元及其他因处理本案而产生的费用。郑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9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6-060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18年5月29日,公司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2016)郑仲裁字第718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郑民分公司退还中原路桥下欠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款项共计7,633,662.34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原路桥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中原路桥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将本案争议工程郑民高速公路(郑州境段)土建工程TJ-3标段相关交(竣)工资料报送郑民分公司;
(四)驳回郑民分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301,729元,反请求仲裁费9,200元,由中原路桥承担155,465元,郑民分公司承担155,464元。中原路桥预缴的仲裁费多出应承担的部分,由郑民分公司在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支付给中原路桥。
郑民分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履约保证金已计入其他应付款;仲裁涉及的工程质保金已计入应付账款;仲裁涉及的利息已在2016年度、2017年度计提了3.60万元和34.00万元的预计负债。因此,本裁决情况对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