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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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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8-022

债券代码: 110041 债券简称: 蒙电转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资料于2018年5月21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送达。

(三)本次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于2018年5月30日形成决议。

(四)公司董事12人,参加表决12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02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批准了《关于制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对《董事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第三条:

原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2、修改第九条:

原为:董事会成员人数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董事会成员人数及董事长的设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修改第十条:

原为: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在该届董事会首次会议上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其免职或罢免也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批准。

修改为: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在该届董事会首次会议上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其免职或罢免也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批准。

4、修改第十二条:

原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行使职权。

修改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5、删除原第十四条,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原为:公司董事会对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行使投资决策权限。

6、修改第三十六条(原为第三十七条)

原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要求及《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第六条:

原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删除原第七条内容,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原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增加条款

增加第七十一条(原为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8-023

债券代码: 110041 债券简称: 蒙电转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

●公司于2017年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637号)有关对征集投票权方面提出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决策体系和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相应对章程中担保、董事会审议权限、总经理权限等条款修订完善。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修订

第二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第四十五条修订

第四十五条原文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三、第六十七条修订

第六十七条原文为: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修订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建议,删除原内容中涉及前款所指条件第一款,修订为: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四、第七十一条修订

第七十一条原文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五、第七十三条修订

第七十三条原文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修订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六、第一百一十六条修订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第一部分原文为: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认定的应当披露的有关交易时,按照以下标准履行批准手续。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达到以下标准,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实施或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由公司决定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值10%以上;

2、交易涉及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

3、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

4、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交易标的为股权或非现金资产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涉及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国家或有权部门对收购、出售资产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上述规定。“

修订为: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上和5%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第一百三十条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原文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实际需要,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第一百三十四条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原文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订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8-024

债券代码: 110041 债券简称: 蒙电转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资料于2018年5月21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送达。

(三)本次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于2018年5月30日形成决议。

(四)公司监事6人,参加表决6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制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五)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改选监事会成员的议案》。鉴于公司监事石冠海先生工作发生变动,监事会提名梁静华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因工作原因,石冠海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申请自新任监事当选后生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梁静华女士简历

梁静华,女,1971年5月出生,蒙古族,中共党员,籍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在职工商管理硕士。现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与产权部经理。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2018-025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28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8日

至2018年6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8年6月26日(星期二),8:30-17:00。

(如以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请不晚于2018年6月26日送达。)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

董事会与法务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

邮编:010020

联系电话:0471-6228415

邮箱:nmhd@nmhdwz.com

传真:0471-6228410

联系人:阿力亚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