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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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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8-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2018-028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15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5月2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审议通过了《选举刘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李柏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邵国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选举徐逸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3.53%股份的股东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9日提出《选举潘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毛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选举朱网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列入本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向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提出临时提案的函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公司章程》“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的“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中“第五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修订稿)》“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中“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内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我司作为单独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目前持有贵司105,519,530股股份,占贵司总股本的13.53 %,具备符合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现根据上述规定,向贵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贵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司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现提名潘敏女士、毛志刚先生、朱网祥先生为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参见附件。)

烦请贵司在收到本提案的2日内发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

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独立董事履历表等相关资料

特此函告。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潘敏,女,1970 年 1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合伙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敏女士曾受聘上海师范大学客座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华中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硕士校外兼职导师、湖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及咨询服务机构库专家。

毛志刚,男,1975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上海盈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出市代表、投资银行部高级投资经理,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上海农凯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朱网祥,男,1982年6月出生,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社会学双学士学位。 现任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发展监督委员会主任;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领导小组成员(分管行政)、民商事争议解决部部长、律师助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专职律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5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6月15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3楼牡丹厅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15日

至2018年6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8已经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9-12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及2018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6、7、8、9、10、11、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将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之11名董事(含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及第七届监事会之4名监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在每个决议案组中,每名股东拥有的累积投票表决权总数(“表决权总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决议案组中建议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举例,假设股东持有100股股份,则该名股东就决议案组10、11和12的表决权总数将分别为700(100x7)票、400(100x4)票及400(100x4)票。

三、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法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若股东欲就委任某候选人作为董事或监事投票,请于该候选人所对应的空格填上拟投票数目,最低为零,最高为股东在该决议案组中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且不必是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不论如何,股东在个别决议案组中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应超过其在该决议案组中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请特别注意,如果股东向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之和超过其在该决议案组中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则(a)如只投向一名候选人,该投票有效,且将按股东在该决议案组中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b)如分散投向多名候选人的,该投票无效。若股东向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之和少于其在该决议案组中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投票有效,差额部分将会被视为弃权。各决议案组的候选人分别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0.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7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12.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4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700票为限,对议案10.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7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四、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

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1.00选举独立董事,应选独立董事4人(必须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7人。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1.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就有400票的表决权。该投资者可以400票为限,对议案11.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4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至多任意4名候选人,分散投给超过4名候选人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