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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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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8-027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00元

每股转增股份0.40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的股份数量为准)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4,352,99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4,352,999元,转增65,741,2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30,094,199股(具体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为准)。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限售流通股股东(含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未解锁部分股票)和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以及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现金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00元。

(5)对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作为应付股利向激励对象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届时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6)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注:转增后增加股数和股份总数具体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为准。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30,094,199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约为1.14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朱志荣、彭丽娜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717号)

联系部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169136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