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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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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8-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9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签发的案号为(2018)粤03民初552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粤03民初552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文件。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到深圳中院就案号(2018)粤03民初55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 本案基本情况

1、《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100号金叶现代之窗5楼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1702室(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三:王献蜀 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 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五: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合称“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3.643333万元,借款期满后利息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2月11日(共72天)为人民币12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2月11日(共72天)为人民币360万元,扣除被告已付违约金后暂计为人民币308万元;

[上述第(1)、第(2)项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441.643333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决被告五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项下的金额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借字第011号,下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被告一经营性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

为担保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合同义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三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保字第011-1号、2017年保字第011-2号以及2017年保字第011-3号,下合称“《保证合同》”)。按照《保证合同》有关约定,如果被告一违反《借款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一足额发放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按约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第1.3条、第6.1条约定,自2017年5月31日起,被告一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折算成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按日计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12月1日),被告一应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借款发放后,被告一通过转账或被告二代付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直至2017年12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一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一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和借款期内剩余利息,要求被告一继续支付利息,并按被告一每日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其收取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并且采取原告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因被告一违反《借款合同》,原告现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一应付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为保证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合同义务,被告一于2017年5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质字第011号,下称“《质押合同》”。根据《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所持有的、付款人为被告五的17张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质押。该等17张商业承兑汇票已由被告一背书转让给原告,并且已经到期。因被告一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要求处置该等质押商业承兑汇票,但却被告知,因商承印鉴不符,该等17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由于被告五为17张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原告在有权处置该等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五向原告支付17张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因《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又鉴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争议享有管辖权。

综上,原告现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2、《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8年5月28日深圳中院签发《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中院已受理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552号。通知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提交答辩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深圳中院寄来的证据文件中包括被告一背书给原告的17张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经向公司财务部门核实,公司从未向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开具过其中任何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且上述承兑汇票上所盖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系伪造。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无需对上述承兑汇票承担任何兑付责任,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目前,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98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新增议案表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89)。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至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8年5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鑫先生主持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49人,代表股份75,404,4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0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0,013,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5,390,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48人,代表股份15,391,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5,390,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62%。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相关股东进行业绩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60,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6%;反对4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7%;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7,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36%;反对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2%;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2%。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托·春笋1号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与本次业绩补偿义务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实质利益关系,回避本议案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10,086,591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42,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2580%;反对10,340,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131%;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765%;反对10,340,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818%;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振标和潘远彬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