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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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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版)

2018-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版)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务合同期限

本次收购前,标的公司已与其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等相关协议,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约定。

鉴于保税科技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能通科技100%股权,为了保证未来能通科技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要求,能通科技已与25名核心员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核心员工的任职期限约定如下:“核心员工在能通科技任职期限应当不短于自保税科技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能通科技100%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4年。如核心员工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根据能通科技要求进行的调整的,不视为核心员工违反任职期限承诺。”

上述能通科技的核心员工名单如下:

(二)竞业禁止条款

本次收购前,标的公司已与其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能通公司职务发明及信息保密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事项进行了约定。

鉴于保税科技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能通科技100%股权,为保护能通科技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核心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能通科技竞业,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要求,能通科技已与前述25名核心员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核心员工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约定如下:“在受雇于能通科技期间,未经能通科技书面同意,核心员工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委托他人经营或受他人委托经营任何与能通科技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以下合称为“竞争者”),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为竞争者工作、提供财务支持、担保或任何建议,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竞争者的任何股份或权益,亦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能通科技业务相类似的活动。”

此外,《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对核心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约定如下:“核心员工与能通科技的劳动关系结束后2年内,未经能通科技同意,核心员工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委托他人经营或受他人委托经营任何与能通科技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为竞争者工作、提供财务支持、担保或任何建议,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竞争者的任何股份或权益,亦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能通科技业务相类似的活动。”

(三)核心管理团队的承诺

2018年5月25日,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张春雨、魏文浩、江才纯和董万明出具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函》:

“1.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的义务。

2.本人在能通科技任职期限应当不短于本次交易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8年。如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者能通科技和/或保税科技要求对本人任职期限进行调整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前述期限限制。

3.本人与能通科技的劳动关系结束后2年内,未经能通科技和上市公司的事前书面同意,本人承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委托他人经营或受他人委托经营任何与能通科技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为竞争者工作、提供财务支持、担保或任何建议,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竞争者的任何股份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竞争者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股份或权益),亦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能通科技业务相类似的活动。同时,本人承诺本人的关联方亦不会从事与能通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性的同类型业务,包括新设、收购、参股、委托他人经营及接受他人委托经营等。

4.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补充承诺函,本补充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补充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与本人与能通科技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为准。本承诺未约定事项,以本人与能通科技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为准。”

核心管理团队张春雨、魏文浩、江才纯和董万明的上述承诺有利于进一步保持标的公司未来经营团队的稳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核心技术权属的约定及实际归属情况

(一)核心技术权属的约定

能通科技已与其雇佣的员工签订了《能通公司职务发明及信息保密协议书》,协议中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职务发明及信息保密方面进行了约定。员工受雇于能通科技期间所独自或与他人一同构思或完成的、同能通科技的研发或业务活动相关的,或者在员工完成能通科技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发明发现(不论是否可申请专利权)、设计、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模板、改进、数据、工艺、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简称“专有开发成果”)等此类专有开发成果是能通科技的独有财产。此外,协议中还约定,对于员工在受雇于能通科技期间进行份内工作过程中所取得的所有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报告、资料、图纸、计算机程序、创意和模型等,均应为能通科技的财产;对于此类工作成果,能通科技可全权予以使用、销售、许可使用、出版或采取其它传播或转让方式处理。

(二)核心技术实际归属情况

能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目前拥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权16项,商标的注册人均为能通科技或其全资子公司旭测科技,不存在商标注册人是能通科技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形。

能通科技目前获得授权的专利共8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共7项,专利权利人均为能通科技(其中,一种新型整数时延矫正算法的FPGA实现电路(ZL201620769648.X)的专利权利人为能通科技和电子科技大学),不存在专利权利人是能通科技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形。

能通科技和电子科技大学共有的一种新型整数时延矫正算法的FPGA实现电路(ZL201620769648.X)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登记为敬佳鑫、黄建军、江才纯、李玉柏,经敬佳鑫、李玉柏和江才纯的说明,该项专利实为能通科技员工敬佳鑫研究生毕业设计作品,由于敬佳鑫在电子科技大学读研期间在能通科技实习,因此该项专利由能通科技和电子科技大学共同申请。能通科技未与电子科技大学就该等专利的权利行使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因此,能通科技与电子科技大学共有专利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能通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目前获得软件著作权共83项,软件著作权人均为能通科技或其全资子公司旭测科技,不存在软件著作权人是能通科技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形。

三、是否将对标的公司核心员工启动股权激励计划或给予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并达成相关协议,若是,请补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安排的主要内容,并说明本次交易对价是否考虑该情况。

为了激励能通科技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升能通科技的整体业绩,保税科技与交易对方张春雨、敬春山、魏文浩、江才纯和胡明芳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了奖励安排的有关条款,标的公司在完成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对业绩补偿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业绩补偿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部分的一定比例,能通科技可以对核心员工进行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安排已在《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披露。

本次交易对价并未考虑上述业绩奖励安排,该奖励安排属于超额利润奖励,它的实施与否并不影响本次交易对价。

本次保税科技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还约定,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保税科技将适时择机启动对能通科技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针对该约定,目前保税科技及能通科技尚无明确的实施计划,本次交易对价亦未考虑此项安排,它的实施与否并不影响本次交易对价。

上市公司保税科技和标的公司能通科技均已出具说明,“除了日常薪酬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奖励安排条款外,目前暂无明确的对能通科技核心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计划或给予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本次保税科技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保税科技将适时择机启动对能通科技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针对该约定,目前保税科技及能通科技尚无明确的实施计划。”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主要业务情况”之“(八)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五、标的公司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七)标的资产权属情况”中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翻阅了标的公司与核心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能通公司职务发明及信息保密协议书》等资料,查阅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保税科技和能通科技出具的说明等材料,取得了张春雨、魏文浩、江才纯和董万明出具的《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函》。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能通科技已与其核心技术研发团队人员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了劳务合同期限及竞业禁止条款。能通科技核心技术权属清晰,标的公司与其员工对核心技术权属有明确的约定。保税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了对核心员工奖励安排的有关条款;除了日常薪酬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奖励安排条款外,保税科技和能通科技目前暂无明确的对能通科技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或给予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同时,本次交易对价并未考虑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

二、关于标的资产估值及业绩承诺

4、预案披露,2017年4月16日,标的公司原控股股东敬春山作价1.02亿元将其持有的51%的股权(对应1,53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张春雨。本次重组能通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暂定为8.8亿元,相比前次股权转让估值增长340%。请公司补充披露:(1)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51%股权的定价依据,以及双方进行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主要考虑;(2)结合上述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业务结构、订单量与经营业绩的变化情况,说明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相比前次股权转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51%股权的定价依据,以及双方进行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一)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51%股权的定价依据

根据对张春雨和敬春山的访谈,2017年4月16日,前次敬春山向张春雨转让股权的定价约为6.67元/股,总体对价为1.02亿元,对应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2亿元。能通科技2016年未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17.38万元,以此计算前次股权转让价格静态市盈率为11倍左右。该定价系在综合考虑交易当时的标的公司财务情况、资质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定价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双方进行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根据对张春雨和敬春山的访谈及两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17年4月股权转让系敬春山和张春雨个人之间的转让。敬春山因年龄及家庭原因计划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敬春山非常认可张春雨个人的履历及能力,愿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张春雨,而张春雨对标的公司的技术实力及业务前景非常看好,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交易双方之前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当时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作出价值判断,系市场化协商的结果。

张春雨取得了军事学博士学位,曾在郑州防空兵学院、西安政治学院、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军事科学院学习。张春雨1995年入伍,2011年起在总装备部任职,2016年起在军委装备发展部任职。在多年工作中,张春雨参与各类课题研究,多次发表各类文章,参编主编多部教材,获得了包括全军科研成果一等奖在内的多个奖项,荣立三等功2次。张春雨在个人能力方面表现极为突出,在军委装备发展部门有多年研究经验,对军工装备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因此,敬春山将能通科技控制权转让给张春雨,希望张春雨带动能通科技转型发展。敬春山看中张春雨在军工行业多年的工作经验,相信张春雨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军工行业的理解,并希望张春雨控股能通科技后可以给能通科技带来更大的发展。前次股权转让后,敬春山逐步退出标的公司的相关经营活动,张春雨接管相关经营工作。

二、结合上述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业务结构、订单量与经营业绩的变化情况,说明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相比前次股权转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前次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基本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自2017年4月张春雨与敬春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春雨逐步接管标的公司日常经营并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2017年9月,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备案,张春雨正式担任标的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以后,能通科技业务经营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在:

(1)明确战略定位,企业发展方向更加清晰。张春雨在入主能通科技后,对能通科技的发展战略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以整机为主,配套为辅的发展战略,突出了雷达、通信、对抗、测试等领域的整机研发,组织力量集中突破了一批技术瓶颈。能通科技已经开发出某型接收机、某型电磁信号干扰机、某型无人机干扰枪等多种原型样机。推动能通科技积极参与军方和军工集团整机类预研、科研项目,并密切跟踪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其中ADS-B接收机、电磁信号干扰机、无人机干扰枪等整机已经通过用户初步测评,多项成果即将参与竞标。未来,整机类产品实现批产后,不仅会给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带来跨越式发展,还标志着标的公司军工科研生产水平大幅提升,进而由现有的军工三级、四级配套转变为一级、二级配套。

(2)推进办理军工资质,企业体系建设全面完善。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后,持续提升内部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水平,狠抓质量工作,积极推动能通科技军工资质的办理完善。能通科技于2017年4月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证书,标志着标的公司可直接参与军队专用装备(非核心)和一般配套产品的承制;能通科技于2018年2月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标志着标的公司可直接参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取得上述资质后,能通科技真正实现了军工业务的“四证齐全”,能通科技在下游客户中更加受到认可。

军工资质的完善,使能通科技未来可直接参与军方武器装备整机类竞标,直接承担军委装备发展部和各军兵装备部的预研、科研项目,为标的公司未来业务的拓展打开了顺畅通道。标的公司某型装备入选工信部、国防科工局2017军转民推荐目录。同时,标的公司未来还可享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确领域装备合同的免税政策。

(3)加大市场开拓,企业客户数量大幅增加。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后,能通科技先后到多家军工单位调研用户需求,梳理市场信息、开发潜在客户,将标的公司原先固守四川区域军工科研院所及地方军工企业配套业务,拓展为面向全国军工科研院所及军工企业配套和最终军方用户直接配套并举的业务模式。同时,能通科技成立了专门的市场团队,在项目信息获取、对接落地、客户关系及客户响应实现全程跟踪。目前能通科技与十多家新增单位已经开展业务关系,其中多家已经签订合同。

2016年全年,能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9,484.97万元(含税,全年期间数);2017年全年,能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13,417.29万元(含税,全年期间数),较2016年增长41.46%。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报告期已确认收入的订单外,标的公司待执行订单约6,647.29万元(含税,时点数)。

标的公司产品下游客户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军方采购一般具有很强的计划性,采购计划受国防支出预算、国际国内环境、军方政策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用户对标的公司产品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求,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标的公司签订的单个订单执行周期可能较长,也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订单延迟甚至订单取消的情况,从而使标的公司可能出现业绩同比大幅波动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4)业务快速增长,企业盈利能力提升较大。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后,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在原有客户挖潜的同时,注重新增市场的开拓,使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及利润在较短时间内出现了较大增长。能通科技2017年营业收入11,706万元,较2016年营业收入7,364万元增长58.95%;2017年净利润3,078万元,较2016年净利润1,817万元增长69.35%(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以后,能通科技的业务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较大的变化,详细情况参见问题9回复之“一、按照不同产品构成,分别披露各细分业务的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

(二)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相比前次股权转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年4月16日,前次敬春山向张春雨转让股权的总体对价为1.02亿元,对应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2亿元,以能通科技2016年未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前次股权转让价格静态市盈率为11.00倍。该定价系在综合考虑交易当时的标的公司财务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定价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2018年5月4日,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交易双方初步协商能通科技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8.8亿元,以能通科技2017年未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格静态市盈率为28.59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相比前次股权转让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前次股权转让系敬春山和张春雨个人之间的转让,交易前张春雨与敬春山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双方根据标的公司经营状况、资质情况和发展前景作出的价值判断,系市场化协商的结果。

(2)本次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双方本着市场化的原则经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3)从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务资质看,前次转让时,标的公司的业务规模较小,且军工资质也并不完备。能通科技2016年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817.38万元;截至2017年4月,前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能通科技仅取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尚未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在军工业务拓展上尚存在较大的限制。前次交易的估值水平系交易双方基于对能通科技当时的经营状况、资质情况及业务前景作出的综合判断。

本次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时,标的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能通科技2017年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077.81万元,较2016年净利润增长69.35%;另一方面,截至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前,能通科技已取得全部“军工四证”。相比前次股权转让,能通科技在战略及业务定位、行业准入资质、业务订单签订、经营业绩、盈利水平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各项经营活动均向好的方向发展。

(4)从交易的支付方式及补偿方案看,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股权,而前次交易为现金支付。此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本次全部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人承诺能通科技在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为22,000万元,并约定了详细而具体的业绩补偿方案;而前次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出让方敬春山将逐步退出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承担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风险。因此,从股权出让方的角度来看,两次交易支付方式不同,且股权出让方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不同。

综上所述,前次股权转让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均系市场化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结合标的公司在交易当时的经营情况、资质情况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并经充分协商确定的。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后,能通科技在战略及业务定位、行业准入资质、业务订单签订、经营业绩、盈利水平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总体而言,对比两次交易,由于标的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实质变化,业务能力及盈利水平都出现了有利变化,各项经营活动均向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本次交易作价相对于前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提升具备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之“(八)2017年9月,能通科技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五节 标的资产预估值情况”之“四、本次交易作价与前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的说明”中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访谈了前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敬春山和张春雨,查阅了前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资料,查阅了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对张春雨收购前后标的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资质取得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合同。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前次敬春山向张春雨转让股权的定价约为6.67元/股,总体对价为1.02亿元,对应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2亿元。前次股权转让系敬春山和张春雨个人之间的转让,交易前张春雨与敬春山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双方根据标的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价值判断,系市场化协商的结果。张春雨收购能通科技后,能通科技在战略及业务定位、行业准入资质、业务订单签订、业绩盈利水平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各项经营活动均向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本次交易作价相对于前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提升具备合理性。

5、预案披露,业绩承诺人员承诺标的公司2018年至2020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7000万元和1亿元。但2018年度及2019年度,若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不执行业绩补偿,待业绩承诺期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2.2亿元时方计算业绩补偿。请公司说明:(1)进行上述设计的主要考虑和依据,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2)是否存在用未来年度收益弥补前期收益的情况,并说明盈利预测的审慎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和补偿方案的可执行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进行上述设计的主要考虑和依据,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一)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与张春雨、敬春山、魏文浩、江才纯和胡明芳于2018年5月4日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就业绩承诺进行了约定:

“业绩承诺人承诺能通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对盈利预测当期的影响数(如有)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7,000万元和10,000万元。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累积承诺净利润为22,000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应当每年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当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1-(当期承诺净利润—当期实际净利润)÷当期承诺净利润;

①若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的,不执行业绩补偿;

②2018年度及2019年度,若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不执行业绩补偿;

③若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一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未满90%的,或者业绩承诺期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22,000万元的,应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计算业绩补偿金额。”

与此同时,《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还设置了股份补偿条款、股份不足时的现金补偿条款、减值测试补偿条款等。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的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业绩承诺和补偿措施的相关具体安排。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军品业务,致力于为下游客户提供雷达通信、航空电子、测试测量等领域相关电子集成电路、整机与系统,产品下游客户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军方采购一般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采购计划受国防支出预算、国际国内环境、军方政策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用户对标的公司产品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求,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标的公司签订的单个订单执行周期可能较长,也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订单延迟甚至订单取消的情况,从而对标的公司当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为推动本次收购的顺利实施,在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交易各方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参考了其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中的相关约定,在友好协商谈判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约定标的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不执行业绩补偿;若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一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未满90%的,或者业绩承诺期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22,000万元的,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计算业绩补偿金额。由前述约定可以看出,若业绩承诺方在2018年或2019年当年实现业绩比例在90%-100%之间时,则不会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但其未实现的业绩将累进至2020年一并计算需补偿的业绩。《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设置了股份补偿条款、股份不足时的现金补偿条款、减值测试补偿条款,以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次重组交易中,业绩承诺以及业绩补偿安排系由交易各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用未来年度收益弥补前期收益的情况,并说明盈利预测的审慎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和补偿方案的可执行性

(一)是否存在用未来年度收益弥补前期收益的情况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触发业绩承诺补偿的规定,若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一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的,则业绩承诺完成,不执行业绩补偿;若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一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未满90%的将触发业绩承诺补偿金额;若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一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则业绩承诺未完成但暂不执行补偿。在第三种情况下,标的公司未实现的业绩将累进至2020年一并计算需补偿的业绩。因此,在2018年或2019年任一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情况下,会出现由未来年度收益弥补前期收益的情况。

2018年5月25日,敬春山、魏文浩、江才纯和胡明芳进一步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函》:

“1.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若有)中的相关约定履行股份锁定的承诺。

2.本人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前两年,即2018年度和2019年度,若当期业绩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虽不执行业绩补偿,但当期解锁股份数量应当对应业绩完成率,具体如下:

(1)第一次解禁条件满足后,本人可以转让的股份=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3%×2018年度业绩完成率

(2)第二次解禁条件满足后,本人可以转让的股份=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2%×2019年度业绩完成率

3.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补充承诺函,本补充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补充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补充承诺函与本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以及本人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诺函为准。本补充承诺未约定事项,以本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以及本人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若有)为准。”

根据部分交易对方的进一步承诺,2018年度及2019年度,若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虽不执行业绩补偿,但当期解锁股份数量应当对应业绩完成率,即未实现业绩对应股份数不能解锁。上述承诺能够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盈利预测的审慎性

(1)标的公司历史业绩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以看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业绩保持快速增长,其中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长58.95%,2017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69.35%。从历史业绩来看,标的公司整体盈利情况良好,增长势头强劲。

(2)标的公司盈利预测情况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回复披露的以下盈利预测数据均为初步估计结果,可能与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相关数据存在差异。评估报告及估值相关分析将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一并披露。

本次预估值采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能通科技全部权益价值进行预估,预估基准日为2018年1月31日,预估范围是成都能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通过综合比较分析,本次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预估结果,能通科技的预估值为88,132.24万元。

收益法预估值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预估值情况,标的公司2018年-2020年预测净利润分别为4,983.25万元、6,994.27和9,827.01万元。上述盈利预测是在充分考虑标的公司未来年度宏观政策环境、行业发展变化、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后做出的。本次业绩承诺参考了业绩承诺期内盈利预测净利润的相关情况。本次盈利预测具备审慎性。

(三)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本次业绩承诺人的业绩承诺具备可实现性,主要原因如下:

(1)标的公司行业前景良好,未来增长潜力大。2016年、2017年我国国防预算军费增长幅度分别为7.61%、7.15%。2010年后,中国军费占GDP比例始终在1.3%左右轻微浮动,在国际上属于较低水平。这一比例不仅远低于美俄的4%,更低于世界平均2.2%的水平。财政经济是军费基础,我国军费增长应与新常态下的GDP增速相适应。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能源安全的需求及对海外利益的保护需求,未来10年军费投入有望保持高速增长,用于武器装备采购的投入占比将可能持续提升。根据国泰君安研究所的报告,未来三年军工行业增速或将维持15%以上,尤其是飞行器产业链将迎来较快发展。

(2)军民融合环境有助于被标的公司未来业绩提升。军民融合的不断深入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营实体运作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等优势,进一步扩大民营实体为部队服务保障的内容和范围,推动我国国防工业做大做强。“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一系列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政策的出台,为民营军工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未来,随着军民融资的深度推进,像标的公司一样具有较强研发实力、优秀管理团队、良好市场声誉的民营企业将迎来巨大的成长空间。

(3)行业资质壁垒较高,标的公司具备军品业务资质。由于军工产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军品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国家相关生产许可等业务资质。作为军品业务企业,能通科技拥有《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具备从事军品业务的各项资质。尤其是标的公司取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使其可直接参与军方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业务,并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由于行业具有较高准入资质壁垒,标的公司在军工资质方面的突破使其在下游客户中更加受到认可。标的公司取得军工生产相关资质为未来业务的拓展打开了新的空间。

(4)标的公司在数字信号处理领域研发实力突出,技术先进。能通科技主营业务为雷达通信、航空电子、测试测量等领域相关电子集成电路、整机与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国内军工企业、科研院所等提供数字信号处理相关产品。标的公司以雷达通信、航空电子和测试测量行业相关电子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为核心,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快速提出定制化的产品解决方案。能通科技产品有功能多、可靠性高、结构小型化、高性能的特点,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在国内军工电子市场积累了良好的信誉,实现了研发成果商业化,具有较为显著的技术水平优势。

(5)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业绩增长迅速,在手订单为未来业绩实现提供保障。报告期内,能通科技的业务规模及利润出现了较大增长,2017年营业收入11,706万元,较2016年营业收入7,364万元增长58.95%;2017年净利润3,078万元,较2016年净利润1,817万元增长69.35%(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报告期已确认收入的订单外,标的公司待执行订单约6,647.29万元(含税,时点数)。在手订单是标的公司实现未来业绩的重要基础。

综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标的公司自身资质齐备、技术先进,未来业绩实现有较高的保障。因此,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具有较强的可实现性。

(四)补偿方案的可执行性

截至预估基准日2018年1月31日,能通科技100%股权的预估值为88,132.24万元,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步协商能通科技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88,00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假设能通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8,000万元,各补偿义务人可补偿股份数、可补偿现金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表可见,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交易价格合计为88,000万元,可覆盖补偿金额上限100%。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金额能够覆盖盈利补偿金额上限的100%。

(1)补偿方案可执行性的情景分析

上市公司与各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标的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大于或等于90%但未满100%的,不执行业绩补偿;若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一当期业绩承诺完成率未满90%的,或者业绩承诺期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22,000万元的,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计算业绩补偿金额。

为进一步考量该补偿方案的可执行性,我们重点考察标的公司2018年和2019年不同业绩完成度下补偿的情形。我们假设能通科技在业绩承诺期业绩承诺完成率的5种情况,补偿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