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8-01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26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会议中心302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6日
至2018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事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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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1、议案3至议案10经公司2018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经公司2018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1经公司2018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1月25日、2018年4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至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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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登记手续: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参会登记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
3.其他相关事宜按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办理。
4.参会登记时间:2018年6月22日、6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5.上述参会登记手续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费、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曾跃驰龚慧
2.电话(传真):0833-2445800 0833-2445850
七、报备文件
1. 乐山电力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 乐山电力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 乐山电力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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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8-01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比例99.62%,以下简称:沫江煤电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122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该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乐山大华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沫江煤电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的终审判决。(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2017年2月28日、8月10日、8月30日,2018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1. 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大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沫江煤电公司租金2.5万元,驳回沫江煤电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2. 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沫江煤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华公司737.61万元,驳回大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确认大华公司与沫江煤电公司签订的《砖厂租赁经营合同》于2015年10月31日解除;
4. 沫江煤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华公司1500万元;
5. 驳回大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沫江煤电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1530.9230万元,沫江煤电公司已于2017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742.0367万元;报告期内,将补提预计负债788.8863万元,减少当期利润。
有关本案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22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