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3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2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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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已于2018年5月8日公告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持有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资产管理业务独立法人机构的议案》。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关于向中国光大银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一项临时提案的函》,建议将《关于设立资产管理业务独立法人机构的议案》作为一项临时提案提交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不需要累积投票。
(2)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王小林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关于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建议将《关于选举王小林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作为一项临时提案提交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不需要累积投票。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5月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6月22日 9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2日
至2018年6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五)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六)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2017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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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会议还将听取本行2017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和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经本行2018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年6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3、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
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及议案10。
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6、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
附件: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2日召开的贵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委托书所附表决意见对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予以投票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一、2017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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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如受托人只提交了本次临时提案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本行于2018年5月8日公告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原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则视同受托人已获得了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议案的全部授权,并且对于《原通知》所包含的议案可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如受托人只提交了《原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本次临时提案的授权委托书,则受托人仅能对《原通知》所包含的议案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
2、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