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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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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18-052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 10股派 0.40元现金(含税);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441,114,597股,拟派发现金股利总额 17,644,583.88元。

(1)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2764815股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不享受现金分红权益510,592.60元,公司此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7,133,991.28元。

(2)除息计算公式为:

除息价格=除息日前一日每股收盘价格-(上市公司应派发现金股利-归属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现金分红)/总股本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6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4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300945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25楼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