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2018-02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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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凤亮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陶云鹏、郭欣、张苏飞、孙健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曹晓峰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梅君超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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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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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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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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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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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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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所属电厂2018年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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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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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情况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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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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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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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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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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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6和议案8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8,112.65万股,已回避表决。公司除控股股东外均为中小投资者。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玉凯律师和史孟奇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浩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2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龙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是本案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99,703,159.32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龙源公司于2017年5月被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诉讼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神华公司在起诉书中将龙源公司与中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个被告共同给付煤款本金99,703,159.32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详情,详见公司2017年6月17日公告。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神华公司对龙源公司的诉讼请求。龙源公司一审胜诉,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4日公告。
三、二审情况
神华公司之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龙源公司收到上诉状。神华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神华公司对龙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增加判决龙源公司给付神华公司煤款本金人民币99,703,159.32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以及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由龙源公司及中达公司承担。
神华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神华公司与龙源公司系合同相对方,神华公司依约向龙源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龙源公司应当承担向神华公司支付煤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2、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情况不具备且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龙源公司应当依约继续履行向神华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3、《协议》约定的龙源公司“暂缓”付款的情形并不具备,且协议的目的也根本无法实现,“暂缓”付款的合理期限已过,龙源公司应当继续承担向神华公司付款的义务。因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存在明显错误,其判决第二项有违公平正义,应当予以撤销并增加判决龙源公司给付神华公司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与中达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以维护神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龙源公司答辩认为:
1、三方通过两两签署煤炭购销合同,形成了一个三方合作的法律关系,即神华公司为煤炭销售方、中达公司为煤炭购买方,龙源公司作为结算方负责加价结算及走票义务,合同目的在于实现神华公司对本公司的1500万元俄煤贸易补偿;神华公司与龙源公司不存在独立开展煤炭贸易的意思表示,神华公司主张合同相对性,违背合同目的及神华公司自行确定的交易模式及履约事实,割裂三方整体合作关系,该等主张不能成立。
2、发生争议的货物由神华公司依据虚假的工作联系函、在货款未达、且未通知龙源公司及未得龙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货。神华公司在装船确认单中变更中达公司为收货人,神华公司履约行为违反其确定的三方交易规则、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交易风险及损失的发生,基于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因神华公司过错直接导致的货款风险应由神华公司自行承担,龙源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3、2015年3月31日的三份文件是三方对于欠款清欠的约定,不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三份文件约定事项清晰,不存在神华公司所述“附合理期限”、“以中达公司有履约能力为前提”的意思表示;三份文件恰恰还原了三方的合作目的及基本的合作地位,神华公司作为实际销售人应承担催款义务及承担货款风险,中达公司作为实际买受人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存在神华公司所述中达公司债务加入的问题。
4、龙源公司事后向中达公司签发价格确认单、催款等行为,系基于履行结算义务、协助催款的善意行为,不能推定为龙源公司事前知情、同意神华公司在货款未达时发货,更不能推定龙源公司应承担或同意承担付款义务。
神华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违背各方合同目的及权利义务约定,应予以驳回。
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神华公司负担。
该判决书于2018年6月7日送达至龙源公司,龙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报告我公司。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龙源公司对应收中达公司煤款9,954万元,已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4,977万元。依据二审判决结果,龙源公司将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本期利润4,977万元。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