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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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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18-035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8日在公司南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表决方式采用现场加通讯的方式。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长吴小翔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基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依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做了相应调整。详见公司公告(2018-037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项议案投票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正式授予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公告(2018-038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本项议案投票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基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以及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司公告(2018-039 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项议案投票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议于2018年6月25日15时在苏州市滨河路1979号北一楼大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详见公司公告(2018-040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项议案投票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 6 月 9 日

证券代码:603183证券简称:建研院公告编号:2018-036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8日在公司南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陈健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基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依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做了相应调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理由合理,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详见公司公告(2018-037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详见公司公告(2018-038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3证券简称:建研院公告编号:2018-037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事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2.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6日(共计10日),公司通过内网OA系统刊登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以书面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32)。

4.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二、对激励计划激励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8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35,2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3,200,000股。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已实施的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依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的规定: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1,360,000*(1+0.4)=1,904,000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已实施的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根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的规定: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P=(P0-V )÷(1+n)=(18.87-0.225)÷(1+0.4)=13.32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激励考核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考核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3证券简称:建研院公告编号:2018-03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8年6月8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90.40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事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2.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6日(共计10日),公司通过公司内网OA系统刊登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以书面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32)。

4.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应向激励对象正式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6月8日

2、授予数量:190.40万股

3、授予人数:47人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32元/股

5、股票来源:向授予对象发行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分3期进行解锁,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3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时使用的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息之和。

注:本文所述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时间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一年期计算、超过两年不足三年的按两年期计算。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未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个人考核条件,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相符。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没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对授予的190.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测算,按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格27.79元作为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结合授予价格13.32元,确认总费用2,743.09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内按年度以及解锁比例分摊。预计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激励考核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考核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3证券简称:建研院公告编号:2018-039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8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35,2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3,200,000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授权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为190.4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

一、本次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00.00万元。

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10.40万元。

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8,800.00万股。

修订为: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2,510.40万股。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

二、关于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前后对比如下: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章程(2018年6月修订)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3证券简称:建研院公告编号:2018-040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25日15点00 分

召开地点:苏州市滨河路1979号北一楼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5日

至2018年6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我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8年6月22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2. 登记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979号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联系电话:0512-68286356;传真:0512-68273924

4. 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待会会议的,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法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以2018年6月22日16点30分之前收到为准)进行登记,并注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