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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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佳中央空调经营有限公司系我司关联方,系我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我司持有浙江中佳中央空调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5%。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浙江中佳中央空调经营有限公司18,276,238.41元,该款项由历年积累而成,系我司作为股东方为浙江中佳提供的经营运营资金,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浙江中佳中央空调经营有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财务状况不佳,已资不抵债,预计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由于该笔款项大于1000万元,根据我司应收款项会计政策,我司对于该笔款项进行了单独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该笔款项回收可能性较小,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应收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312,168,438.86元。
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系我司关联方,系我司下属子公司嘉凯城集团嘉业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我司持有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1%。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312,168,438.86元,该款项系对参股公司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苏州吴门印象项目的开发建设陆续投入,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项目于2013年底完成各项交付验收工作,项目属于商业地产,目前主要以招商运营、商铺出租为主,项目经营以餐饮、娱乐、休闲为主。因苏州吴门印象项目尚未实现对外转让,故我司对苏州吴门印象项目的开发建设投入尚未收回。目前,苏州嘉运处于亏损状态,财务状况不佳,根据我司应收款项政策规定于2016年将这部分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从原风险组合中的“低信用风险组合”,转为风险组合中的“账龄分析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应收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221,607,011.39元。
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系我司关联方,系我司下属子公司嘉凯城集团嘉业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我司持有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2%。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221,607,011.39元,该款项是对参股公司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海悦苑项目的开发建设陆续投入,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海悦苑项目,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主要以小高层、别墅为主,总建筑面积9.07万平方米,目前尚未完成开发及销售,故我司对上海海悦苑项目的开发建设投入尚未收回。目前,上海悦昌处于亏损状态,财务状况不佳,根据我司应收款项政策规定于2016年将这部分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从原风险组合中的“低信用风险组合”,转为风险组合中的“账龄分析组合” 计提坏账准备。
4、应收苏州嘉吉实业有限公司38,695,348.04元。
苏州嘉吉实业有限公司系我司关联方,系我司下属子公司苏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我司持有苏州嘉吉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5%。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苏州嘉吉实业有限公司38,695,348.04元,该款项为历年积累而成,系我司为苏州嘉吉提供的经营运营资金,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苏州嘉吉处于微利状态,财务状况不佳,根据我司应收款项政策规定,于2016年将这部分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从原风险组合中的“低信用风险组合”,转为风险组合中的“账龄分析组合” 计提坏账准备。
问题9:年报显示,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8.76亿元,期初余额为21.47亿元,应收账款期末期初余额分别是1.1亿元和1.59亿元,其他应收款的期末期初余额分别是11.75亿元和51.1亿元。请公司结合现金流量表情况说明报告期初与期末相比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报告期初与期末相比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金额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1亿元,比年初余额1.59亿元减少0.49亿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我司收回了个人客户所欠购房款所致。应收账款的减少影响了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入0.49亿元。
2、2017年12月31日,我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1.75亿元,比年初余额51.1亿元减少39.35亿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回了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凯城”)欠款23.72亿元,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青岛”)股权款14.69亿元,合计38.41亿元。青岛嘉凯城欠款的收回影响了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现金流入23.47亿元,融创青岛股权款的收回影响了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现金流入14.69亿元。
3、2017年12月31日,我司货币资金余额为8.76亿元,比年初余额21.47亿元减少了12.71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期我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26.63亿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70.99亿元,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56.65亿元,汇率变动及其他影响-0.42亿元。其中:
2017年度我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26.63亿元,其中主要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6.1亿元,收到往来款5.59亿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14.07亿元,支付的薪酬和税费合计16.33亿元,支付的往来款5.79亿元,支付的各项费用2.13亿元。
2017年度我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70.99亿元,其中主要是收到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登城”)股权转让款56亿元,收到青岛嘉凯城股权转让款14.69亿元,收到浙江祺香汇置业有限公司及潍坊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0.43亿元。
2017年度我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56.65亿元,其中主要是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90.13亿元,收到我司的母公司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借款36.30亿元,收到青岛嘉凯城和巴登城往来款等合计54.85亿元,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115.21亿元,支付借款利息10.93亿元,归还母公司广州凯隆借款81.84亿元,支付巴登城往来款20.11亿元以及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收购款9.28亿元,支付其他款项0.56亿元。
根据上述分析,报告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收回对现金流量表流入的影响,不足以弥补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流出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导致了期末货币资金减少了12.71亿元。
综上,我司认为我司报告期初与期末相比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金额发生的变化是合理的。
问题10:年报显示,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账龄分别在1至2年、2至3年、3至4年、4至5年、5年以上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分别为10%、30%、50%、50%、80%。请公司对比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计提比例的充分性。
答复:
经我司查找其他相关同行业公司的公开信息,以下上市公司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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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司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账龄分别在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3至4年、4至5年和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在同行业样本区间范围内,计提比例是充分的。
问题11:年报显示,公司按预付对象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预付账款汇总金额为3,552.42万元,占预付账款年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48.40%。公司本年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汇总金额为12,019.71万元,占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43.31 %,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年末余额汇总金额为7,854.02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各自金额前五名涉及的主体名称、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人、对应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情况、预付相应款项或者未能及时回款的原因。
答复: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前五名及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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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系我司下属子公司,2014年上海启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佘山曼荼园项目别墅1套,总价46,409,860.00元,已收到房款18,760,600.00元,尚未收到房款27,649,260.00元。我司多次催讨但尚未收回,目前我司拟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该笔欠款。
2014年上海浩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佘山曼荼园项目别墅1套,总价36,328,320.00元,已收到房款12,131,140.00元,尚未收到房款24,197,180.00元。目前,该款项我司正在积极催讨中。
注2:浙江万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振能源”)系我司下属子公司,万振能源分别在2012年1月8日、1月10日、1月15日与湖州今天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今天”)、湖州大宝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大宝”)、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昌数控”)、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浙江茂业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化纤”)、丁林德签订了四份煤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湖州今天、湖州大宝向万振能源采购煤炭,湖州今天、湖州大宝向万振能源支付货款,锡昌数控、港城置业、茂业化纤和丁林德为湖州今天、湖州大宝按约定向万振能源支付货款及万振能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涉及货款金额总计48,739,200.00元。万振能源按上述四份合同履行交货义务后,湖州今天、湖州大宝未支付货款,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万振能源在2012年8月28日就上述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支付货款48,739,200.00元及逾期利息4,145,128.80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已收回100,000.00元,尚余48,639,200.00元未收回。目前法院已驳回我司的诉讼请求,我司准备重新起诉,变更被告主体为上游公司。因该款项收回难度较大,基于谨慎原则,我司将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注3:浙江商达物资有限公司系我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商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钢材,此笔款为应收钢材款,因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为我司其他项目工程总包,2018年5月,其他项目工程款已结算,此笔应收款已扣回。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预付账款前五名及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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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浙江泰仑电力集团湖州配电工程有限公司系我司下属子公司湖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的受电工程施工承包方,预付工程款余额为13,556,566.00元,目前项目尚未竣工结算,待项目结算后清帐。
注2: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系我司下属子公司嘉善嘉业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的总承包,前期因工程未竣工结算,导致预付账款挂账,2018年4月已完成竣工结算,并已经收到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开具的发票,此笔预付账款2018年4月已经清账。
问题12:年报显示,公司年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对象分别是中信清壳结算款、杭州大江联业总行、杭州丰年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账面余额为1,656.01万元,全部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理由是收回困难。请公司说明收回困难涉及的具体内容,公司已采取的收款措施。
答复: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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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清壳结算款3,626,475.30元。
2004年,湖南亚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该行借款1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5日至2005年7月14日。同时,我司(当时名为“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原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5年7月20日,工商银行将该部分债权转让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2012年该办事处又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该笔借款向湖南亚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亚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4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0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亚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华融本金1,980,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650,531.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844.00元,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我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法院于2015年强制执行,执行金额4,727,697.36元(含执行费53,322.00元),记账抵消我司欠湖南亚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01,222.06元后,余额为3,626,475.30元。湖南亚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早已注销,我司已无可能向其行使追偿权,故我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杭州大江联业总行3,888,946.62元。
我司下属子公司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红街项目系我司吸收合并杭州东方商城项目获取的。2007年9月,根据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审(2005)672号审计报告入账的其他应收款--杭州大江联业总行3,888,946.62元,系根据吸收合并杭州东方商城债权转入产生。杭州大江联业总行是原杭州东方商城的股东,该单位在公司吸收合并时就已经被工商局列入非正常名录,随后其主体资格被吊销,基本不存在收回的可能性,故杭州中江对吸收合并业务账务处理后,对这笔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3、杭州丰年物资有限公司1,704,436.87元。
杭州丰年物资有限公司系我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名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至2012年末我司预付杭州丰年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余额为2,804,436.87元,经追缴,我司于2014年4月追回货款1,100,000.00元,至此余额为1,704,436.87元。因该笔货款一直未收回,2015年我司发起诉讼,经(2015)杭上商初字第01737号判决,责令杭州丰年物资有限公司归还我司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1,710,086.87元。2016年我司申请对该部分款项强制执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2016)浙0102执3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银行款项十二个月,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或其他财产,故我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后续我司将继续追查其财产线索,与法院沟通强制执行事宜。
4、深圳市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1,544,232.96元。
陕西雄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我司及深圳市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东方”)及自然人于2007年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我司股权占比65%,深圳新东方股权占比25%,另有自然投资人股权占比10%。2011年12月陕西雄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挂牌转让,股权转让产生的税款等费用由股权购买方垫付,共计6,176,930.82元。2014年7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我司、深圳新东方及另一自然人股东偿付上述款项,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收到裁定后,按照股权比例,我司2014年8月支付了我司应承担的份额4,015,005.03元,但是深圳新东方并未执行其所占股比例应承担份额,金额为1,544,232.96元。2014年10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司及深圳新东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7日内履行。就此,我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与不予执行裁定的申请。法院受理了我司的申请,经审理后驳回了我司的请求。2014年1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4)浙杭执民字第522号裁定书,裁定扣划了我司的银行存款,至此我司挂账其他应收--深圳新东方1,544,232.96元。此后,我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新东方,要求其归还我司该笔款项和利息损失。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5)杭西商初字第1008号,判决深圳新东方偿还我司1,561,388.70元,后我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查获对方财产线索,故我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5、其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是单独计提坏账的其他应收款由多笔金额构成。每笔款项金额较小,在披露时合计披露。该部分款项主要构成是:已完成合约确定无法收回的押金及公司经营状况不良,回收困难的往来款等。我司对于这些款项逐笔进行核查,对于回收可能性较小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了坏账。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