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1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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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7年8月25日,恒生电子顾问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恒生网络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文件编号:(2017)京0102行审87号。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3号))对被申请执行人杭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的决定。西城法院裁定,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26日,白云山何济公药厂收到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药罚【2017】155号(“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明确白云山何济公药厂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生产药品曲咪新乳膏(批号:A1089),经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装量”检验项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何济公药厂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本批次产品销售所得166,565.21元;2、罚款183,221.73元。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遣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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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的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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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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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十三 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基本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9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代销机构的信息。
5、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数据截至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6、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的数据。
7、在“一、 前言”、“二、 释义”、“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基金的投资”、“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七、风险揭示”部分中,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更新了相关内容。
8、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7年12月9日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017年12月22日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4)2018年12月3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年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5)2018年12月3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6)2018年1月1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7)2018年1月20日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四季度报告
(8)2018年3月27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9)2018年3月30日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10)2018年4月23日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11)2018年4月24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