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18证券简称:共进股份公告编号:2018-035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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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1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81,816,9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272,679.68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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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
3. 扣税说明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前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C、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其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D、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
(2)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6元。
B、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公共关系部
联系电话:0755-26859219
传真:0755-26021338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