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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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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8-041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海悦酒店(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9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治义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徐千、张晓成、成暐、江建平、韩志杰、独立董事李建平、何和平、谢仲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李林臻、熊嗣云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大会;

3、 董事会秘书李中耀出席本次大会,总会计师刘蓉晖列席本次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张云帆、钱小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8-042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2,848,233.9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已达成调解的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在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2017年3月23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临2017-015),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1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4月21日起至本公告日新增的累计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32,848,233.93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七十五名自然人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七十五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余智妹等75名自然人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普天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9,296,179.93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海普天诉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方1: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2: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曾于2014年3月29日就“电话中心系统建设项目”(简称“该项目”)事宜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MTN-1403-X02,简称“合同1”),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硬件、软件及服务等内容,合同金额为2,300万元人民币;双方后又于2014年9月20日就上述电话中心系统建设项目事宜再行签订《销售合同(二)》(合同编号:B212-11-II,简称“合同2”),其中合同2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的总金额在合同1的基础上增加至3,880万元,并约定被告应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即1,164万元人民币。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1继续履行《销售合同》;

(2)判令被告1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1,164万元;

(3)判令被告2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上海普天诉赛迪埃脉韦瓦信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方:赛迪埃脉韦瓦信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MTN-1704-X01,被告在不晚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96万元预付款。该合同第13.1条约定“本合同自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预付款义务导致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鉴于被告之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原告巨大损失,因2017年4月10日前至2017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正在磋商货物处理的事由,原告没有对关联案采取有效的货款追索和财产保全手段。被告行为导致了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应赔偿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15日间原告延误原告对关联案货款及时追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4.3426万元以及货物仓储管理(2017年4月10号至今)费用5.8584万元,共计20.201万元的直接损失。以及履行上述合同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105.9829万元。

3、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实际损失20.201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105.9829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蓝色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蓝色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6年4月底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自动检票机产品,总价款462,79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合同,被告仅给付了201,838元货款,余款190,975元至今未付。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90,975元货款,并支付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5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经销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销售原告生产的热转印条码打印机,货款共计406,200元,被告仅支付23,500元,余款382,700元至今未付。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2,700元及违约金76,540元,共计459,24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诉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普天能源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普天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1,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6,62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案

1、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普天能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588,000元;

(2)普天能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06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409.24元为标准进行计算);

(3)驳回普天能源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4)本诉案件受理费19,718元,减半收取9,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859元,由普天能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1,154.30元,由普天能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普天能源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和解,原告已撤诉结案。

(四)上海普天诉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海翰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达成和解。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普天共计收到款项650万元。

(五)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除【(2018)沪0120民初8795号】案件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外,截至本公告日,其余案件尚在审理阶段。

(六)上海智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普天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5367、5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上海普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智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初验款294,000元;

(2)上海普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9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上海智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计付该款自2015年12月30日起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8,141元,由上海普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七)上海贝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正在履行调解协议。

(八)杭州腾岳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正在履行调解协议。

(九)上海寅锐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和解,原告已撤诉结案。

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部分已达成调解的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在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