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599 股票简称:广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7号文核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7,0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16.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136,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7,421,9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714,7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8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5]2435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8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年产3,000吨磺酰基异氰酸酯系列产品项目”变更为“对(邻)硝基氯化苯项目”,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至广信”)负责实施。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也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分别与全资子公司东至广信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5月29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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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东至广信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东至广信“年产20万吨的对(邻)硝基氯化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国元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东至广信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对东至广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及东至广信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丁江波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东至广信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国元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国元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东至广信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东至广信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东至广信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至广信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元证券发现公司、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国元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协议一式拾份,公司、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国元证券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