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8-35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通知,其与其一致行动人正在讨论、筹划涉及本公司控制权变动的重大事项,鉴于上述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规定,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丽鹏股份,证券代码:002374)自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十个交易日,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披露并申请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8-36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2、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孙世尧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霍文菊女士、于志芬女士、孙红丽女士(以上统称“甲方”或“转让方”)商议筹划协议转让公司股权事项,上述人员与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意向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在乙方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双方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磋商,如协商一致将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因此,本协议签署后,将可能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双方情况简介
(一)甲方(意向转让方)
甲方一:孙世尧
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470305****
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邹革庄村
甲方二:霍文菊
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640213****
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邹革庄村
甲方三:于志芬
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470623****
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邹革庄村
甲方四:孙红丽
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10318****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盛世嘉园C座
上述股东持股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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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受让方)
公司名称: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697042M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钱建蓉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弄2号601室
经营范围:教育产业投资,酒店业投资及相关行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与咨询,物业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内容
1、转让股份与转让价格
(1)转让股份:甲方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涉及实际控制权的转让,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额须待乙方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完成后,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在正式交易协议中最终确定。
(2)转让价格:经双方初步协商,本次股份转让将以不低于2018年6月11日收盘价3.66元/股溢价转让,具体价格须待乙方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完成后,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在正式交易协议中最终确定。
2、诚意金与排他性谈判权利
(1)乙方为体现后续进一步与甲方协商谈判的诚意,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在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信银行开立双方共管银行账户,乙方向该银行账户缴付诚意金人民币5,000万元。
(2)甲方同意在上市公司因本协议所筹划事项而申请股票停牌的10个交易日内,只与乙方一家协商谈判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事宜。
3、保密义务
协议双方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交易安排、关于相关交易进程的信息以及协议各方为促成相关交易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合作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要求需要进行披露的除外。
4、尽职调查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委聘的中介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即行进场对上市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乙方同意,在上市公司予以最大限度配合的前提下,使本次尽职调查在双方约定的排他期内完成。各方将在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磋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股份定价、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股份转让方式、业绩承诺、交易程序和审批等,并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
四、本次交易是否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
根据初步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不涉及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批。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中锐控股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如协商一致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中锐控股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筹划重组,届时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