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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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5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已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闽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一信(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信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终审已判决,鉴于一信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已收到法院出具的[(2018)闽04执82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的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3日,泉州新华都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泉州新华都诉和昌福建的合同纠纷案,已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2、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内容:

(一)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9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8万元;

(三)驳回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166.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投入“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的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数据以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6年度重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主要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当事人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未来公司最终胜诉,且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与一信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信公司及第三人沙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17)闽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一信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1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闽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公司与一信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终审已判决。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2017 年4月2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15日、2018年4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

2、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一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29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公司已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法院已受理。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