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金宇 公告编号:临2018-050
债券代码:136016 债券简称:15赛轮债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3号)核准,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949,36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8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8.6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2,768,001.6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13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4)第SD-3-0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共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79,159.46万元,2018年1-5月,公司共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1,573.1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7亿元,收到现金管理投资收益514.82万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155.53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投资收益,不含银行手续费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4年12月,公司及子公司山东金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实业”)、原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会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4-102号、临2014-105号)。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鉴于公司已更换持续督导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公司及子公司金宇实业、浙商证券会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于2018年6月14日重新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本次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6月11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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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仅用于金宇实业投资“年产1500万条大轮辋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金宇实业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金宇实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浙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金宇实业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浙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金宇实业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金宇实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金宇实业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日东、蒋茂卓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金宇实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金宇实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金宇实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浙商证券。
6、金宇实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金宇实业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金宇实业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金宇实业可以主动或在浙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浙商证券发现公司、金宇实业、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金宇实业、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浙商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5日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金宇 公告编号:临2018-051
债券代码:136016 债券简称:15赛轮债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副总裁刘志远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刘志远先生辞去副总裁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志远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司董事会对刘志远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辛勤付出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