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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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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

2018-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18-054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原告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40,772,629股股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涉及的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 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上诉情况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发展”或“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能地产”)和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电子”)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做出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3号】,已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一(被告一)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被告二)为罗顿发展,被上诉人三(被告三)为李维,原审第三人为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改判为确认被上诉人一、三减持上市公司罗顿发展股份的持股总数140,772,629(32.07%)的减持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三、原审第三人返还通过无效减持行为获得的86,924,000股的股份,占被告二总股本的19.8%;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三因无效减持行为造成的损失53,848,629股的股份(占被告二总股本的12.27%),恢复被上诉人一在被上诉人二的股份比例原状32.07%。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原审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案早前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琼民初3号】及相关诉讼资料,为建能地产和罗顿电子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出起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 1月18日、3月6日、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3号)、《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号)、《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0号)。

三、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做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3号】,判决如下:

1、判决驳回原告建能地产、罗顿电子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721,800元,由建能地产、罗顿电子共同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涉及的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建能地产和罗顿电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 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