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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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公告编号:2018-074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含税)

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为人民币 0.288 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H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18年6月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日期为2018年6月9日的公告内容。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38,917,0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0,453,452.16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凯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弘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共五家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88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 元。

4. H 股现金股息派发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18 年6月8日的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传真:021-52320272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9楼

联系电话:021-52820220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