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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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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版)

本次交易中,中粮生化向生化投资购买其持有的生化能源、生物化学及桦力投资100%的股权,中粮生化以向生化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按照初步确定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828,472.80万元、发行价格11.38元/股计算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中粮生化将向生化投资发行728,007,732股股份,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粮生化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基于前述,生化投资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粮生化728,007,732股股份,占中粮生化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43.02%,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规定。

②生化投资持有中粮生化的股份的锁定期不低于3年。

根据中粮生化与生化投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生化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生化投资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不得转让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中粮生化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生化投资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中粮生化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3)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生化投资不转让其在中粮生化拥有权益的股份;4)股份锁定期限内,生化投资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中粮生化股份因中粮生化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要求;5)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外,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中粮生化股份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相关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中粮生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③生化投资持有中粮生化的股份不违反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未对中粮生化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的外商投资持股比例进行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粮生化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④本次交易尚需国务院国资委予以批准,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据此,生化投资对中粮生化进行战略投资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战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需取得相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具体情况及进展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中粮生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并提交中粮生化股东大会审议。中粮生化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受理该等申请;待中粮生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中粮生化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申请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资事项予以备案,向商务部申请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予以核准。

2、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原为港股中国粮油控股(0606.HK)全资子公司Full Extent的全资子公司,桦力投资为True Friendship Limited的子公司,说明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1)Full Extent与生化投资之间关于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交易

2017年10月23日,Full Extent 与生化投资签署《股权买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契约》,约定Full Extent将其持有的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100%股权和其所持有的对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债权转让至生化投资;同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及关联交易出售事项及关联交易建议修订不竞争契约》的公告,对前述协议的签署及主要条款予以披露;2017年11月13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及关联交易出售事项及关联交易建议修订不竞争契约》的通函,进一步披露了有关《股权买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契约》的情况。

2017年12月15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于2017年12月15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股东特别大会批准、确认及追认《股权买卖协议》、《债权转让契约》及其项下交易。

中粮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的规定,于2017年12月20日分别以中粮总字[2017]291号文、中粮总字[2017]292号文、中粮总字[2017]293号文、中粮总字[2017]294号文对前述股权及债权转让行为予以批复同意。

2017年12月27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完成主要及关联交易及2017年不竞争契约生效》的公告,董事会宣布,出售事项已于2017年12月27日按照《股权买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契约》的条款及条件完成,生化能源、生物化学不再为中国粮油控股的附属公司。

(2)生化投资与True Friendship Limited之间关于桦力投资的交易

2007年9月17日,True Friendship Limited以1港币的价格将所持桦力投资1股普通股转让给生化投资,由于生化投资及True Friendship Limited均非为上市公司,不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粮集团出具的确认,生化投资及True Friendship Limited均就前述股份转让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

3、本次交易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及目前进展

本次交易涉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项,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需要在中粮生化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前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复。

中粮集团已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原则性意见》,同意本次交易。中粮生化已向国务院国资委递交关于本次交易的申请。中粮生化将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大耀香港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大耀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原则性意见》,具体如下:

“1、本公司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方案,已审阅《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本公司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同意本次重组。2、本公司承诺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十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大耀香港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股份包括大耀香港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股份包括其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十三、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及时、公平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及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严格履行了回避义务。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予以表决,并将采取有利于扩大股东参与表决的方式展开。此外,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将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会单独统计并披露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三)资产定价公允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均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整体评估而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重组不会摊薄公司201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根据中粮生化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中粮生化《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每股收益不会被摊薄。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合并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中粮集团旗下统一的集科研和生产为一体的玉米深加工专业化平台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科研及生产能力的整合,进一步发挥规模效应,提升合并后上市公司的盈利及股东回报能力。

(2)进一步加强产品竞争力,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优化成本管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上市公司将通过打造统一的研发及生产体系,提升玉米深加工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进一步控制资金成本、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上市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合并后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3、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粮集团以及交易对方生化投资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分别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自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粮集团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集团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交易对方生化投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集团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的股东权益变动由中粮生化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中粮集团唯一的玉米深加工业务上市公司平台,本次交易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运营效率,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价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基础资产法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中有关各方约定: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的股东权益变动由中粮生化享有或承担。由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未考虑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实现的损益,因此标的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重组交割日期间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权益变动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中,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对于以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方法的,《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标的在过渡期内的相关损益归属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从资本市场的并购案例来看,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作价时,标的资产的过渡期间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符合交易惯例。

上述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权益变动安排已在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并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标的公司其过渡期间权益变动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相关各方已签署协议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符合交易惯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以及交易各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安排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大耀香港承诺:

“(1)本次重组前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生化投资承诺:

“(1)本公司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4)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生化投资通过本次重组提高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本次重组前,生化投资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重组中,生化投资以其持有的生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和桦力投资100%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本次重组完成后,生化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43.02%的股份,持股比例将超过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重组中,生化投资已承诺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生化投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生化投资通过本次交易提高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十五、关于上市公司重组停牌期间标的公司的有关交易安排

(一)在公司股票重组停牌期间,作出股份转让和债权转股权安排的背景、原因及目的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原为港股上市公司中国粮油控股(606.HK)下属公司。本次交易前,中国粮油控股全资下属公司Full Extent首先将生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以及Full Extent对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债权一并转让给生化投资;随后生化投资将其对生化能源、生物化学的债权转为对生化能源、生物化学的股权。此外,中粮香港将其对桦力投资的债权转让给生化投资,随后生化投资将其对桦力投资的债权转为对桦力投资的股权。上述转让完成后,中粮生化拟通过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生化投资购买其持有的生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和桦力投资100%股权。

2017年10月23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及关联交易出售事项及关联交易建议修订不竞争契约》,公告Full Extent拟将生化能源100%股权、生物化学100%股权以及Full Extent对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债权一并转让给生化投资的相关交易方案。考虑到前述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关系,为防止中粮生化股价异动和防范内幕交易,中粮生化于2017年10月24日及时停牌。基于以上原因,上述股份转让和之后债转股发生于中粮生化重组停牌期间。

上述用于转股的债权均系标的公司的股东方以债权方式主动向标的公司提供的投资性资本,在标的公司境内运营实体层面均以资本金的方式投入,而非因标的公司境内运营实体生产经营需要资金而向股东申请的股东贷款。上述债权转股权有利于理顺标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因历史投资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原上述资金投入的经济实质。该等债权转股权事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对中粮生化的持续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上述股份转让和债转股履行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及其进展

1、上述股份转让履行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及其进展

(1)审议程序

2017年10月23日,Full Extent与生化投资签署《关于COFCO BIOFUEL HOLDINGS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份和COFCO BI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份的出售和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股权买卖协议》”)。根据《股权买卖协议》,Full extent以5,219,226,243.19元港币的价格向生化投资出售生化能源100%股权和生物化学100%股权,其中生化能源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2,821,350,010.42元港币,生物化学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2,397,876,232.77元港币。

同日,Full Extent与生化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契约》。根据《债权转让契约》,Full Extent将其对生化能源749,447,231.93元港币的债权、对生物化学2,610,667,754.03元港币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3,360,114,985.96元港币)转让给生化投资。

2017年10月23日,中国粮油控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转让及债权转让事宜。

2017年12月15日,中国粮油控股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批准、确认及追认Full Extent与生化投资于2017年10月23日签署的《股权买卖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批准、确认及追认通过Full Extent与生化投资于2017年10月23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契约》及其项下交易。

2017年12月20日,中粮集团分别出具《关于COFCO Biofuel Holdings Limited 100%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中粮总字[2017]291号)、《关于COFCO Bi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 100%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中粮总字[2017]293号)、《关于Full Extent Group Limited持有COFCO Biofuel Holdings Limited的债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中粮总字[2017]292号)和《关Full Extent Group Limited持有COFCO Bi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的债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中粮总字[2017]294号),对上述股份转让及债权转让事宜予以批复同意。

(2)信息披露

2017年10月23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及关联交易出售事项及关联交易建议修订不竞争契约》的公告。董事会宣布,Full Extent与生化投资于2017年10月23日签署《股权买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契约》,根据该等协议,Full Extent将以总代价8,579,341,229.15元港币出售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其中以5,219,226,243.19元港币为对价出售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全部股权,以3,360,114,985.96元港币为对价转让其对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债权。该公告同时披露了《股权买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契约》的主要条款。

2017年11月13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及关联交易出售事项及关联交易建议修订不竞争契约》的通函,披露了有关《股权买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契约》的进一步详情。

2017年12月15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于2017年12月15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股东特别大会批准、确认及追认《股权买卖协议》、《债权转让契约》及其项下交易。

2017年12月27日,中国粮油控股发布题为《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完成主要及关联交易及2017年不竞争契约生效》的公告,董事会宣布,出售事项已于2017年12月27日按照《股权买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契约》的条款及条件完成,生化能源、生物化学不再为中国粮油控股的附属公司。

(3)合法合规性

上述股份转让及债权转让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转让和债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4)进展

根据中国粮油控股的相关公告文件,上述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事项已于2017年12月27日完成。

2、上述债转股履行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及其进展

(1)审议程序

1)生化能源和生物化学的债转股审议程序

2018年2月6日,生化投资通过书面董事决定,同意:将生化投资对生化能源的749,447,231.93元港币债权转换为对生化能源的1股股权,生化能源已发行总股本相应增加至4股;将生化投资对生物化学的2,610,667,754.03元港币债权转换为对生物化学的1股股权,生物化学已发行总股本相应增加至4股。

(下转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