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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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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6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与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清环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株洲湘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成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8年5月5日披露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柳州柳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益化工”)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科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三个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263,713.51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29、2017-068、2018-05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杰清环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杰清环保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3日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杰清环保向公司支付货款7,688,014.80元;②判令被告杰清环保赔偿公司损失795,18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至付清);③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杰清环保承担。

柳北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杰清环保支付公司货款7,688,014.8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5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1182元,由被告杰清环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8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该判决已生效,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诉讼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对方履行判决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次进展对本期利润暂不产生影响。

二)湘成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湘成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返还湘成化工预付货款1,484,856.71元;②判决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①原告湘成化工、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480,0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货款1,480,000元;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③本案受理费9,082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湘成化工申请强制执行。石峰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分别做出(2017)湘0204执471号之一及之二执行裁定书。(2017)湘0204执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湘成化工清偿债1,520,000元。(2017)湘0204执4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成、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价值 1,520,000 元的财产。

石峰法院于2018年4月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了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向阳路妙光苑13号201室、204室房产,买受人王志红以860,000元的最高价竟得。目前法院已裁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归买受人王志红所有。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15日、2018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目前通过拍卖获得拍卖款960000元(含第一次拍卖悔拍的保证金100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541元、执行费11400元、评估费21000元、拍卖辅助费2000元,本案执行到位的金额为921059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36641元(迟延履行金暂算至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湘成化工向石峰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石峰法院做出(2017)湘0204执4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204执47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虽然本案因撤销而终结执行,但不排除湘成化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可能性,故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富邦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富邦科技与柳益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2月28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被告柳益化工、公司向原告富邦科技支付货款1,090,842元及其利息87,8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实际根据被告支付货款的时间确定利息的具体数额);②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柳益化工、公司承担;③判决公司对柳益化工欠付原告的货款、利息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柳北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做出(2018)桂0205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邦科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7704元,由原告负担7704元。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方已撤诉,本次进展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