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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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57号

债券简称:14亨通01 债券代码:12237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2日。

●兑息日:2018年6月25日(因2018年6月23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发行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6月25日(因2018年6月23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亨通01(122371)。

3、发行主体: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规模: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7、发行时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8、最新跟踪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9日出具本期债券的2016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7]跟踪312号)。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委员会最后审定,上调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至AA+。该级别考虑了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所起的保障作用。截至本公告日,中诚信尚未出具“14亨通01”和“14亨通02”公司债券的2017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9、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7%。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0、起息日:2015年6月23日。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6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计息方式:本期债券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6、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17、挂牌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7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发布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并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和2018年5月16日分别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的第三次提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票面利率上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票面利率上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票面利率上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根据上述公告,“14亨通01”公司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37%,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6.20%,即“14亨通01”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6.20%。“14亨通01”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即2018年5月17日、 2018年5月18日及2018年5月21日)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14亨通01”公司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4亨通01”公司债券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359,977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359,977,000.00元(不含利息)。

2018年6月25日(因6月23日为休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4亨通01”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440,023手(1手为10张,每张面值100元),“14亨通01”公司债券剩余规模为440,023,000.00元。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37%,“14亨通01”面值人民币100元,每百元兑付利息金额为5.37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

2、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2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兑息日:2018年6月25日(因2018年6月23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亨通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息办法

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本金和利息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兑付兑息。

2、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8年6月21日)16:00时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4、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兑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联系人:尹纪成

电话:0512-63196799

邮政编码:21520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人:史周相

联系电话:021-68871108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