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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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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仲裁裁决的公告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8-054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仲裁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为仲裁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对弘高创意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近日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8]哈仲裁字第0089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就弘高慧目、弘高中太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之间的股票质押业务纠纷事项做出终局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起诉时间:2018年1月25日

本次仲裁受理时间:2018年1月26日

本次仲裁机构名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本次仲裁机构所在地:哈尔滨市

仲裁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之一:弘高慧目

仲裁被申请人之二:弘高中太

本次仲裁案件金额:人民币30,000万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2016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弘高慧目签订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同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约定,弘高慧目将其持有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弘高创意,股票代码002504)的65,000,000股股票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双方约定的具体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为300,000,000元人民币。2017年11月17日,弘高中太与申请人签订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弘高中太以其持有的弘高创意的1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票,以及派生股票质押给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弘高慧目向申请人履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购回及主合同中其他义务提供一项合法有效的担保。

2017年5月2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3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弘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出现上述情形,申请人有权要求弘高慧目提前购回。弘高慧目未按照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义务。

二、 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2018年6月1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结果为:

(1)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亿元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的欠款利息5,845,479.00元。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偿付日为止的利息,具体数额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

(2)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1月25日止的违约金2,349万元。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偿付日为止发生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差旅费、财产保全费用122,285.00元;

(4)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共6500万股的全部或部分、以及被申请人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弘高创意,证券代码:002504)共1000万股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实现质权,即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即3亿本金及直至实际偿付日为止的利息、违约金、应向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的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差旅费、财产保全费用等费用)优先受偿;

(5)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1,710,8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一并给付申请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交纳的仲裁处理费6,307.00元,由其自行承担。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1、若本次公告的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2、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哈仲裁字第0089号)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