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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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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崇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超过半数董事推举,确定赵学忠先生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林筱诚先生、独立董事吴新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张崇舜先生、独立董事邓嵘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财务负责人范来生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开展保兑仓业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且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林平、于一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