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昆药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68号
债券代码:122412 证券简称:15昆药债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昆药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5
●回售简称:昆药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6月25日至6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30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公司”或“发行人”)根据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昆药债”,债券代码“12241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4.28%,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票面利率仍为4.28%。
2、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3、“15昆药债”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昆药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将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7月30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昆药债”债券,请“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7月30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昆药债;债券代码:122412
3、发行规模:3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利率:4.28%。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5 ;回售简称:昆药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按原有票面利率4.28%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7月30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7月30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昆药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其中1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2015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票面利率为4.28%。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票面利率仍为4.28%。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3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28%。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9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5昆药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昆药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7月30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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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昆药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7月30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昆药债”债券。请“15昆药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昆药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昆药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艾青
电话:0871-68324311
传真:0871-6832426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166号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悠然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安弘扬
电话:021-3887 4800
传真:021-6887 580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发行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