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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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1证券简称:宝泰隆编号:临2018-03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11,150,59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557,529.8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以外的其他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8名投资者所认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发放;

(2)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发放;

(3)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焦云、焦阳洋、焦岩岩四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QFII 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464-2919908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