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32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本案目前处于一审程序,尚未开庭审理。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通知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文件【包括:天易隆兴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民初32号、(2018)京民初3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信托”、“原告”)向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号分别为(2018)京民初32号(以下简称“32号案件”)、(2018)京民初33号(以下简称“33号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国投泰康信托诉天易隆兴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32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16层、17层;
被告一: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被告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
其他被告:被告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某自然人1、被告六某自然人2。
2、原告诉状主要内容
2016年5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签署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一次性向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了45000万元贷款。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8,099,562股限售股(股票代码:000752)及其孳息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该质押股票已于2016年7月14日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合同履行期内,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支付利息但其并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
2017年9月18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偿还国投泰康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50,280,025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相关方对涉及天易隆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孽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保全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50,280,025元或等值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8京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自然人1、某自然人2名下450,280,02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开庭时间
本案件将于2018年8月13号15:00交换证据,2018年8月22号13:30质证;2018年8月28日09:15开庭。
6、天易隆兴将上述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于2018年6月18日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国投泰康信托诉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3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16层、17层;
被告一: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
被告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其他被告:被告四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某有限公司、被告六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七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原告诉状主要内容
2017年3月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总金额32,000万元。
合同履行期内,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支付利息但其并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
2017年6月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9月18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贷款本金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合计320,073,126.5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七、被告八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案件保全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20,073,162.5元或等值财产;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320,073,162.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511.4万元的股权;冻结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金额为503.8万元的股权。以上三项财产价值以320,073,162.5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开庭时间
本案件将于2018年8月13号15:00交换证据,2018年8月22号13:30质证;2018年8月28日09:15开庭。
6、天易隆兴将上述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于2018年6月18日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被处置、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法院裁定书,本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法律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2号”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2018京民初33号” 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9日